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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選擇權係指契約交易雙方,約定以「股票」為標的,得於特定到期日或期間,依特定價格及數量等交易條件買賣約定標的,雙方同意於到期前或到期時結算差價。

股票選擇權之買方支付權利金取得購入或售出之權利 ( 無義務 ) ,股票選擇權之賣方於買方要求履約時有依約履行義務 ( 須繳保證金確保其履行義務 ) 。

選 擇權具有報酬不對稱性之特性,其非線性之特殊報酬型態無法由既存之證券來加以複製。依其特性,可重新建構資產報酬形式( Reshape payoff ),有利投資人創造所希冀之投資報酬分配及承擔風險樣態,以規避持有現貨部位之風險,或透過選擇權組合運用鎖定標的證券價格區間之損益波動。

再者,選擇權具投資槓桿效益,投資成本遠較直接購買或融資融券買賣現股之成本小,可達降低資金成本,獲取穩定報酬之目的。

股票選擇權之 30檔股票

1216

統一

1301

台塑

1303

南亞

1402

遠紡

1605

華新

2002

中鋼

2303

聯電

2311

日月光

2323

中環

2324

仁寶

2325

矽品

2330

台積電

2352

佳世達

2371

大同

2408

南亞

2409

友達

2475

華映

3009

奇美電

2603

長榮

2609

陽明

2610

華航

2801

彰銀

2880

華南金

2881

富邦金

2882

國泰金

2886

兆豐金

2887

台新金

2888

新光金

2890

永豐金

2891

中信金

類股分佈 :
  • 食品股- 1家
  • 塑化股- 2家
  • 紡織股- 1家
  • 電器電纜股- 1家
  • 鋼鐵股- 1家
  • 電子股- 12家
  • 航運股- 3家
  • 金融股- 9家

(一)避險功能

股票投資人可透過選擇權規避其部位風險,如買進賣權可提供買進股票者移轉股價下跌之風險,而買入買權則可避免融券放空現貨因股價上漲而遭軋空之風險。

(二)滿足不同風險偏好者之需求

選擇權具非線性之報酬型態,透過買、賣權及不同履約價格及到期日,可搭配出多種組合,形成不同償付型態,可適合不同風險偏好之需求。

(三)價格監督之功能

選擇權之價值係衍生自其標的股票之價值,透過選擇權各種交易策略,如單一部位、價差交易、複合式部位,可進行避險、合成、套利等交易,透過其錯綜複雜之價格關係,可建立起標的股票及選擇權以及選擇權間之價格影響及監督功能,有助均衡、合理之價格機能運作。

(四)價格發現之功能

選擇權之契約為於未來一段時間買賣標的現貨,故選擇權之市價反應對未來股票價格之預期,因此有助於交易人對標的股票近期價格之預測。

(五)遞延投資決策

投 資人對股票行情未有十足把握或因目前資金不足,則可運用選擇權可將買、賣股票之決定,分解成為二階段之決策過程。 先買進以該股票為標的之買權或賣權,付出一點權利金,取得未來一段期間以固定價格買進(或賣出)該股之權利,等盤勢較為明朗,或資金較充裕,再考慮是否要 買進(或出售)該股票。

(六)合成之功能

透過選擇權合成策略,可複製出標的物之效果,當現貨流動不足無法交易時,可透過選擇權合成策略替代之。

(七)增加標的資產流動性

透過選擇權各種交易策略之運用,可能產生現貨市場之套利機會;也因有股票衍生性商品之出現,使得持有現貨之風險可以移轉,這些因素都將可增加標的現貨市場之交易量。

(一)認購 ( 售 ) 權證( Stock Warrant)
發行者發行一認購 ( 售 ) 股票之憑證,此認購 ( 售 ) 權證之持有者得於特定期間內,向權證發行公司以指定價格購買 ( 售出 ) 固定數量之標的公司股票,其性質屬於選擇權之一種,惟其契約設計及交易型態略不同於股票選擇權。

(二)員工股票選擇權( Employee Stock Option ; ESOP)
公司往往透過認購契約賦予員工認購公司股票之權利,以提供員工對公司之歸屬感及向心力。此認購契約,為賦予員工於將來一段時間內,以約定之價格購買公司股 票之權利,若逾期不行使購買公司股票權利,則該契約即消滅,此即所謂員工股票選擇權(Employee Stock Option ; ESOP)。此類選擇權之發行對象僅限發行公司之員工,僅為公司與員工兩造之間的契約協定,而不涉及對外之第三人。透過員工選擇權,可將員工的利益與股東 的利益一致化,對員工忠誠度亦有正面激勵作用。

 

股票選擇權

認購權證

員工股票選擇權

發行者

期貨交易所開發上市

特定發行公司、券商或第三者,須符合一定之資格

公司企業

發行對象

無限定,為一般交易人

不特定之第三人

僅限公司員工

權利型態

買、賣權

僅有買權

買權

履行權利之義務

賣方負擔履約之義務

由發行人承擔履約之義務,次級市場之買賣方僅為權證之交易者,無須負擔任何義務

為發行公司與其員工間之契約關係,由發行公司承擔履約之義務

契約形式

標準化契約

由發行者設計

由發行者設計

發行價格

無,僅公佈上市參考價

發行前已確定

具酬傭性質,多為無償配與員工

發行數量

無發行量限制,流動性較佳

固定限額,流通量受發行量限制

固定限額

契約序列

由不同履約價格及不同到期日組成矩陣型態之多個序列契約

僅有一履約價格、一特定到期日之單一序列契約

僅有一履約價格、一特定到期日之單一契約

存續期間

較短。契約到期月份有三個連續近月加上二個季月,因此存在九個月以內之各種天期契約可供避險需求之選擇

僅有一種天期,須為一年以上,二年以下

僅有一種天期,期間視公司設計,一般較長,可能為數年

交割方式

實物交割,於特殊情況得以現金為之

實物交割或現金交割

以庫藏股、發行新股以交割股票或結算現金差價

保證金

賣方須繳交保證金至期貨交易所

發行者繳交一定保證金至證券交易所

履約保證

由交易(結算)所結算為契約履約之保證

由發行者自行負擔履約之保證

由發行公司自行負擔履約之保證

交易策略

可提供價差交易或組合式交易策略

單一有價證券,無組合式交易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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